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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密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哪几家啊
密云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录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滨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密云镇滨河西路 69055913
大城子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大城子镇卫生院 61071761
古北口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古北口镇卫生院 81051007
滨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密云镇滨河西路 69055913
大城子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大城子卫生院 61071761
古北口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古北口镇卫生院 81051007
果园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密云镇滨河西路 69059033
兴云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密云镇滨河西路 89096927
石桥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石桥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69058355
花园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花园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69069363
沿湖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沿湖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69052774
东菜园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东菜园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69085979
康居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密云县康居北区 69048681
滨阳西里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密云镇滨阳西里小区 69020414
新城子镇曹家路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新城子镇曹家路村 81042964
穆家峪镇西穆家峪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穆家峪镇西穆家峪村 61051221
古北口镇北甸子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口镇北甸子村 81052007
东邵渠镇石峨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东邵渠镇石峨村 61062988
十里堡镇清水潭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十里堡镇清水潭村 61029358
北庄镇朱家湾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庄镇朱家湾村 81001531
穆家峪镇后力元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穆家峪镇后力元村 89015495
巨各庄镇前焦家坞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巨各庄镇前焦坞村 61032468
河南寨镇平头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河南寨镇平头村 61084825
西田各庄镇卸甲山村服务站 西田各庄镇卸甲山村 61000407
十里堡镇靳各寨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 /
更多详情可到密云社区查询:www.101500.net
2,密云五个大医院名称
您好! 密云区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密云医院)、密云区中医医院、密云区妇幼保健院是目前密云区三家二级公立医院。 此外,密云区精神卫生保健院、密云区博爱康医院等都是比较大的医院。 下面是目前密云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1、首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医务室 2、密云区新城子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密云区溪翁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密云区西田各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密云区太师屯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密云区石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密云区十里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密云区穆家峪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9、密云区巨各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0、密云区精神卫生保健院 11、密云区河南寨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2、密云区果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居社区卫生服务站 13、密云区果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果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14、密云区果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5、密云区鼓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安社区卫生服务站 16、密云区鼓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宫社区卫生服务站 17、密云区鼓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菜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18、密云区鼓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滨阳北里社区卫生服务站 19、密云区鼓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宾阳社区卫生服务站 20、密云区鼓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1、密云区古北口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2、密云区高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3、密云区冯家峪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4、密云区东邵渠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5、密云区大城子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6、密云区不老屯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7、密云区北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8、北京市密云区中医医院 29、北京市密云区医院 30、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1、北京市密云区结核病防治所 32、北京市密云区妇幼保健院 33、北京市密云水库医院 34、北京脑血管病医院 35、北京密云京华肿瘤医院 36、北京市密云区博爱康医院
3,贫困户大病救助
贫困户的大病救助是国家对贫困家庭的救济政策。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申领,填写《大病救助审批表》,同时附上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等原件材料送往社区审核,审核通过进行公示。公示后,对其进行补助,各地的补助金额是不同的。比如衡阳市大病救助一般不得超过20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两人以上患大病的家庭享受补助金额一般不得超过4000元,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法律依据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 》 第五条 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个人享受医疗救助原则上一年一次,个人享受补助金额一般不得超过20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两人以上患大病的家庭享受补助金额一般不得超过4000元,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保监发[2013]19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或城乡居民医保相衔接的大病保险业务。部分地区建立的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也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保人为地方政府授权的部门;被保险人为大病保险开展地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或城乡居民医保的全部参保(合)人;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无特别指明,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包括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优先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通过提高运行效率、服务质量、风险管理水平、医疗服务和费用监控能力,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树立良好的市场信誉。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4,贫困户大病救助
法律分析: 各地市规定不一样,比如北京地区:准备以下证明:1、填写《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4、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者证明;5、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者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6、其他申报材料。 按照以下程序申报:1、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3、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4、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6、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低保条例》第二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 《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市和区县医保中心负责经办。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由市卫生部门主管,各区县新农合管理部门负责经办;其中门头沟区、平谷区、密云县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由卫生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共保联办”,双方在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基础上确定具体协议条款,保障水平执行全市统一政策。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并创造条件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化、精细化优势,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 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金额、报销比例政策需要调整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金额、报销比例政策需要调整时,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