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銮的天网恢恢
2010年8月6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对东营市盐务局原副局长李梅花受贿、挪用公款、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梅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被告人李梅花,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籍贯山东省广饶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 系山东省东营市盐务局副局长,兼任东营区盐务局局长、东营城区盐业公司经理,党组书记。李梅花简历李梅花,陈兴銮情妇,汉族,大学学历,1988年1月入党,1981年11月参加工作,东营区盐务局局长、盐业公司经理、党组书记。她所实施的碘盐送销法被全省推广。在她的努力下,区盐务局连续三年被省、市盐务局评为“先进单位”;2003年,上交税金204万元。她在2001年和2002年连续两年被山东省盐务局评为“先进工作者”。2002年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被东营区委、区政府荣记“三等功”。2003年她被东营区文明委授予全区“十佳文明”市民称号。2004年5月,被东营区人民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1964年12月生,东营市广饶县丁庄人。1981年11月参加工作。1988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历任东营区盐务局财务科长,东营区盐务局副局长、公司副经理,东营区盐务局局长、经理、党组书记。现任东营市盐务局副局长、市公司副经理,东营区盐务局局长、公司经理、党组书记。 东营原副市长陈兴銮 一审判死刑29日,东营市原副市长陈兴銮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在日照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审判决陈兴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日照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自 1999年夏至2008年7、8月份间,陈兴銮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89个单位或个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2186.87万余元;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98.37万余元;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650万元供其个人持有股份的汇丰盐业公司使用,至一审审结仍未能归还 。法院认定,陈兴銮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一审死刑判决后,罪犯如果不服判决,还可在10天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宣判后,陈兴銮当庭未表示上诉。2010年12月17日获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东营市原副市长陈兴銮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近日已作出二审判决,鉴于被告人陈兴銮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判决结果由一审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陈兴銮的个人履历
1975年12月至1978年10月沾化县农业局打字员;1978年10月至1982年7月华东石油学院有机化工专业学生;1982年7月至1985年10月华东石油学院炼制系助教;1985年10月至1988年6月华东石油学院北京研究生部石油加工专业学员;1988年6月至1996年12月石油大学炼制系有机化工教研室副主任;1996年12月至1998年10月东营区科技副区长,石油大学炼制系有机化工教研室副主任;1998年10月至2000年6月东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市油地校结合办公室副主任;2000年6月至2001年1月广饶县委副书记、县政府代县长;(正处级)2001年1月至2001年3月东营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2001年3月至2003年3月东营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2003年3月至2005年12月东营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区委党校校长;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东营市政府党组成员,东营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区委党校校长;(副厅级)2006年1月至2006年2月东营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东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2006年2月至2008年8月,担任东营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