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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平台归谁管。
第三方支付平台归谁管。
提示:

第三方支付平台归谁管。

归中国人民银行管,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发牌照。 第三方支付是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资金“中间平台”,是在银行监管下保障交易双方利益的独立机构。 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扩展资料: 优势 1、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中介方,可以促成商家和银行的合作。对于商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同时对于银行,可以直接利用第三方的服务系统提供服务,帮助银行节省网关开发成本。 2、第三方支付服务系统有助于打破银行卡壁垒。由于中国实现在线支付的银行卡”各自为阵“,每个银行都有自己的银行卡,这些自成体系的银行卡纷纷与网站联盟推出在线支付业务,客观上造成消费者要自由地完成网上购物,手里面必须有十几张卡。 同时商家网站也必须装有各个银行的认证软件,这样就会制约网上支付业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服务系统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3、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提供增值服务,帮助商家网站解决实时交易查询和交易系统分析,提供方便及时的退款和止付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

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必要性?
提示:

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必要性?

(一)第三方支付监管立法有待完善。 首先,我国虽然制定了《管理办法》,但其仅是一部部门规章,在我国的法律层级划分体系中,法律效力层级比较低,可以采取的监管和处罚方法有限。 其次,《管理办法》仅对各类支付服务业务规则、沉淀资金管理、消费者保护、反洗钱等做了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较差,有必要尽快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再次,与第三方支付有关的刑事立法、民事立法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第三方支付的分类不适应业务发展和监管需要。 《管理办法》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分为网络支付(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并按这种业务分类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这种分类方法基本上是按照支付工具或者支付通道的角度来分的。 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支付服务市场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各种支付工具、支付方式和支付渠道之间相互融合,相互连接,导致原有的分类方法已不能体现各种支付业务的本质特征和风险特点,不仅不适应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发展,也给监管和相关法规制度的制定造成了困难。 (三)规范与发展需要进一步协调。 总体来看,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遵循了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但在一些具体的监管政策方面存在着加强规范政策与促进发展政策不相协调的地方。特别是如何适应第三方支付发展的需要,如何随着第三方监管经验的不断丰富,有针对性的调整规范政策与发展政策的比重,仍需不断改进。 (四)备付金监管制度不够灵活。 我国监管政策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只能以银行存款形式存在。这种监管政策在对第三方支付开展监管的初期,有助于防范备付金被挪用的风险,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但该方式规定过死,不是最经济和最有效的备付金监管模式,有必要随着监管的逐步深入采用更加科学、更加有效的模式对备付金进行监管。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 从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的整体来看,还存在着缺乏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维权程序不健全、监管机制不足等问题。 在此大环境下,由于第三方支付的科技性导致消费者与支付机构之间存在着更加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且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刚刚起步, 因此在第三方支付消费者保护方面仍存在着很多不足,如客户备付金被挪用、客户信息被泄漏、服务协议霸王条款等,影响到第三方支付行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扩展资料 对第三方支付有效监管的基本原则;既运用博弈论的方法探讨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互动关系,揭示有效监管的重要影响因素,为监管机制和监管政策的设计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 又在现有监管框架和法规制度的基础上,构建了有效监管框架和监管指标。此外,作者还详细分析了国外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和监管现状,有助于拓展视野、取长补短。 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金融中介,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连接收付双方的银行账户,提供资金结算、转移及其延伸服务。 第三方支付为持有不同银行账户的收付双方提供了统一接口,可以简化支付流程并提供信用保障,也降低了交易成本。第三方支付在我国经过快速发展,不但是居民生活的重要支付方式,也催生了很多新的商业模式,成为移动互联网时代商业活动的关键基础设施。 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交易规模,从2013年的9.22万亿元扩大到2017年的143.26万亿元,增长逾15倍。然而,相关机构违规、金融风险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也日渐突出,不但给交易参加者带来了资金损失,还可能给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带来冲击。这对监管机制和相应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第三方支付

收单机构在银行卡受理协议中,应规定特约商户应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提示:

收单机构在银行卡受理协议中,应规定特约商户应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签订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并委托收单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实体特约商户,是指通过实体经营场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是指基于公共网络信息系统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