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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
提示: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摘要】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提问】
你好【提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回答】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回答】
我产品印刷包装. I so质量认证公司名称与实际公司名不符【提问】
包装上印刷的Iso质量认证公司名称与实际认证公司名不符如何处罚【提问】
您好,企业认证的名称和营业执照需要一致才可以进行认证,否则认证不会通过的哦。是少一个程序的问题。像您说的这种情况应该是执照变更了法人,资质证书上还未变更,只要变更一下就可以的。很简单,去发证机关交相关的变更材料(最新执照,核准变更通知书、最新章程或章程修订案)即可,很快变更好的!注意,是先执照变更再资质变更,如果反过来那就有问题了!很高兴能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
提示: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

您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是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的,然后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个规定是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法律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摘要】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提问】
您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是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的,然后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个规定是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法律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回答】